(2017)陕011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3000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109830.82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照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30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给付的案件款139830.82元。2016年9月3日自行付款30000元,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1月26日付款20000元。现下余案件款89830.82元未付,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诺于2017年9月底以前以不定期付款的形式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表示同意。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期限较长,无法在本执行期间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2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年审判员 李建正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寇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