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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县元通街道青莲寺股份经济合作社、徐雪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元通街道青莲寺股份经济合作社,徐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元通街道青莲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海盐县元通街道青莲寺村村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24000053489。法定代表人:冯伟娟,社长。被执行人:徐雪平,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元通街道青莲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徐雪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徐雪平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徐雪平开设的农场的大棚,本案参与分配得款2735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徐雪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网上布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2319.9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7350元,未执结标的为134969.90元。现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元通街道青莲寺股份经济合作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