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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孔令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孔令海,青岛佳杰制衣有限公司,贾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565号。负责人:金俊悦。被执行人:孔令海,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佳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贾永杰,经理。被执行人:贾永杰,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生,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即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孔令海、青岛佳杰制衣有限公司、贾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即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