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执8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詹跃利与陈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跃利,陈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8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詹跃利,男。被执行人:陈德强,男。詹跃利与陈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詹跃利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德强向申请人詹跃利偿还66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089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詹跃利与陈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德强名下陕X**号别克牌汽车一辆。经查,被执行人陈德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詹跃利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道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