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于超飞与王赓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超飞,王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于超飞,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租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亚光灯具公寓。被执行人王赓杰,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元交到本院,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将余款***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429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