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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庆鑫、张文涛信用卡诈骗、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庆鑫,张文涛,阮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3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庆鑫,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文涛,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确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杨春永,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阮某某,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庆鑫、张文涛犯信用卡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阮某某、王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被告人秦庆鑫、张文涛及其辩护人杨春永、被告人阮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信用卡诈骗罪1.2016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张文涛、秦庆鑫伙同黑蛋(身份不详)三人经预谋后,在驻马店市公安局车管所附近,通过使用从网上购买的白卡(空卡)、写卡器、读卡器、POS机等物品,成功复制了被害人张某1的一张卡号为43×××63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并通过POS机盗刷该信用卡内现金人民币13620元。案发后,张文涛将该笔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2.2016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张文涛、秦庆鑫伙同黑蛋三人经预谋后,在驻马店市公安局车管所附近,通过使用从网上购买的白卡(空卡)、写卡器、读卡器、POS机等物品,成功复制了被害人李某的一张卡号为48×××81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并通过POS机盗刷该信用卡内现金人民币46926元。案发后,张文涛将该笔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3.2016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文涛、秦庆鑫伙同王某某、阮某某等人经预谋后,在驻马店市蓝鲸快捷酒店,通过使用从网上购买的白卡(空卡)、写卡器、读卡器、POS机等物品,成功复制了一张信用卡,并通过POS机成功往一名叫王某强的招商银行卡上盗刷该信用卡现金人民币700元。伪造金融票证罪2016年8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文涛、秦庆鑫、王某某、阮某某四人经预谋后,在驻马店市蓝鲸快捷酒店,通过使用从网上购买的白卡(空卡)、写卡器、读卡器、POS机等物品,复制被害人兰某的一张卡号为53×××98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被害人张某2的一张卡号为52×××04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被害人庄某的一张卡号为43×××89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被害人陆某的一张卡号为37×××08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用于伪造信用卡的白卡、读卡器、POS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另查明,伪造他人信用卡并盗刷成功后,被告人张文涛获取70%的赃款,余款由其他参与人员按比例分配。还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四名被告人作案用笔记本电脑、刷卡器、伪造信用卡、空白卡等物品;从张文涛处查扣现金中返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庆鑫、张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伪造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盗刷现金612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秦庆鑫、张文涛又伙同被告人阮某某、王某某伪造、复制他人信用卡四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秦庆鑫、张文涛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伪造信用卡并套现犯罪,均系主犯,量刑时按照其在具体犯罪中的作用酌予区分。案发后,张文涛将犯罪所得退还被害人,四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予从轻处罚。张文涛辩护人关于张文涛积极退赃、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秦庆鑫、张文涛、阮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庆鑫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二、被告人张文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三、被告人阮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四、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五、对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述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艳梅审判员  朱荣海审判员  殷长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金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