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应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成都洪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应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292号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成都洪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镇洪景丽苑。法定代表人:曾传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彪,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应奇,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市中区。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应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 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生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