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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候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泰,候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执行案件结案用)(2017)鲁1402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泰。被执行人:候志忠。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候志忠在德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73500元,扣划被执行人候志忠妻子阎月春银行存款4196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被执行人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及其他案件借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法院递交证明,剩余本金及利息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不再需要法院执行,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文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候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执行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