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02朱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38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3月17日被羁押,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3月17日18时许,购毒人员苏某某联系被告人朱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约定交易总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交易地点为松岗街道。2017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苏某某在松岗街道地下停车入口附近完成该毒品交易。后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并缴获涉案毒品5小包(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总重1.41克)、毒资人民币1100元、作案工具小米白色手机1部、OPPO R9手机1部。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缴获毒品、毒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