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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6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开宝与被执行人魏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宝,魏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6026号申请执行人:张开宝,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明明,男,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张开宝与魏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魏明明欠张开宝借款本金72700元,自2016年11月起每月归还张开宝借款本金1000元至2017年10月止,计12000元;自2017年11月起每月归还张开宝借款本金1500元至2019年10月止,计36000元;自2019年11月起每月归还张开宝借款本金2000元至2020年9月止,计22000元;以上借款均于每月的15日前付清。余款2700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付清。二、魏明明未按上述约定方式履行给付义务,则张开宝可就全部剩余债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1188元,由魏明明负担594元。逾期,魏明明未履行义务,根据张开宝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魏明明下落不明,未发现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张开宝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魏明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财产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俊华审判员  王庆辉审判员  成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