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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青岛佳美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青岛佳美电器有限公司,青岛美奇工艺品有限公司,胡淼,胡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527号。组织机构代码:16395128-0。负责人:于忠海,主任。被执行人:青岛佳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小韩村6439号。组织机构代码:7803934-2。法定代表人:胡美玲,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美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小韩村。组织机构代码:77682419-7。法定代表人:胡淼,经理。被执行人:胡淼,男,198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胡美玲,女,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即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佳美电器有限公司、青岛美奇工艺品有限公司、胡淼、胡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即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