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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保46号之一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42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被保全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4层。法定代表人:王涛。被保全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科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王应虎。被保全人王应虎,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1041958********,住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枫叶新都市**号楼*单元****室。被保全人王涛,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1131981********,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号*号楼*单元*层*号。被保全人王辉,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1131985********,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号*号楼*单元*层*号。被保全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古城乡石壁村。法定代表人:王涛。被保全人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开发区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朱军成。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区支行与被保全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民初6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1.49756万元或等值财产。本裁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为民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执 行 员  王长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