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2990号原告:惠州大亚湾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226号德丰公馆22楼2206号房。法定代表人:李伟平。委托代理人:朱婷婷,女,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丘嘉丽,女,公司职员。被告:付佳,男,汉族,1993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告惠州大亚湾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惠州大亚湾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惠州大亚湾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罗亚鸼审判员 薛银标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