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娟娟与张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娟,张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640号原告:李娟娟,汉族。被告:张爱明,汉族。原告李娟娟诉被告张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娟娟于2017年6月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爱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爱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退付原告525元。审判员 路永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