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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唐某元申请执行周某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元,周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元,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周某发,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本院在执行唐某元与周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2015)禄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禄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泽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