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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薛某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