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6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影影与郦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影影,郦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432号原告:张影影,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郦时勇,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张影影与被告郦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影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影影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淼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