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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宋洪新、宋立建等与王雪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新,宋立建,王雪光,张秀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830号原告宋洪新,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宋立建,男,199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雪光,男,1973年8月6日出生,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秀菊,女,1970年3月29日生,原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宋洪新、宋立建与被告王雪光、张秀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应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阚东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新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