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宋洪新、宋立建等与王雪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新,宋立建,王雪光,张秀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830号原告宋洪新,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宋立建,男,199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雪光,男,1973年8月6日出生,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秀菊,女,1970年3月29日生,原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宋洪新、宋立建与被告王雪光、张秀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应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阚东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新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