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某与幸某某、海南裕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幸某某,海南裕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70号原告:何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幸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海南裕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海南省。法定代表人:幸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幸某某、海南裕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幸某某、海南裕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叶根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