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学元申请执行王俊、杨德斌、绵阳新百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元,王俊,杨德斌,绵阳新百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学元,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王俊,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杨德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绵阳新百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琼楼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俊。申请执行人朱学元依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民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俊、杨德斌、绵阳新百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15696.8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绵民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俊、绵阳新百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朱学元偿还借款本金315696.82元,被执行人杨德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2015)三执字第360号、(2016)川0722执恢74号执行到位100000元,本案执行到位100000元,未执行金额115696.8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现因被执行人王俊与申请执行人朱学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恢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等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武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