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梁天学、马继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天学,马继亮,淄博鸿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119号申请人:梁天学,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申请人:马继亮,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申请人:淄博鸿驰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2367525W,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265号3-27号。法定代表人:王宁涛。申请人梁天学与被申请人马继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天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鸿驰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查封梁天学、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天学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天学、淄博鸿驰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