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相成与熊中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相成,熊中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995号原告:周相成,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熊中财,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周相成与被告熊中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相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相成申请撤回对被告熊中财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相成撤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原告周相成负担。审判员  邢文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