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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舒城博爱老年公寓与周言忠、周言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博爱老年公寓,周言忠,周言海,周言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803号原告:舒城博爱老年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523051496712L,住所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杨训普,系该老年公寓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华,安徽李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明,安徽李舒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言忠,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周言海,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周言好,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舒城博爱老年公寓诉被告周言忠、周言海、周言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城博爱老年公寓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言忠、周言海、周言好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城博爱老年公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托护及相关费用2226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养老微利企业从事养老服务,三被告系朱昌燕之子。2013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周言忠及朱昌燕三方签订托护协议,约定朱昌燕由原告方进行托护,朱昌燕入住老年公寓后,原告精心护理,但从2015年起三被告开始拖欠托护费用,后被告周言忠将朱昌燕接走解除托护协议。被告周言忠于2016年12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原告托护费用23261元。2016年12月5日经万佛湖派出所处理后被告周言忠给付1000元,被告周言忠承诺在春节前付清,但至今未付。现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原告舒城博爱老年公寓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证如下;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三被告身份信息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舒城博爱老年公寓入住人员登记表、入院告知书、托护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周言忠及朱昌燕签订托护协议,朱昌燕在原告处托护的事实;3.欠条、清单各一份,证明三被告欠原告托护费22261元的事实;4.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一份,证明三被告因拖欠原告托护费,原告报警经舒城县公安局万佛湖派出所处理的事实。被告周言忠、周言海、周言好未予答辩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符合证据三性规定,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养老有偿服务企业,被告周言忠、周言海、周言好系朱昌燕的三个儿子。因朱昌燕年老需要托护,原告与被告周言忠、朱昌燕三方签订托护协议书,约定朱昌燕由原告进行托护,每月托护费为1860元,药费、空调使用及其它生活支出另行给付。朱昌燕于2014年2月25日入住“博爱”老年公寓后由原告托护,自2015年被告周言忠就拖欠托护费8288元,后被告周言忠于2016年12月2日将朱昌燕接回,并出具欠条,注明欠原告托护等费用23261元,承诺春节前付清。后原告与被告周言忠就拖欠托护费产生纠纷,原告于2016年12月3日16时向舒城县公安局万佛湖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调解后,被告周言忠于2016年12月4日通过万佛湖派出所给付原告1000元。现三被告尚欠原告托护等费用22261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言忠及朱昌燕三方签订的托护协议书系养老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三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托护费用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周言忠于2016年12月2日朱昌燕接回,应视为原告与被告周言忠及朱昌燕己解除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对拖欠的托护费用三被告仍应当给付。三被告对朱昌燕均具有赡养义务,三被告之间对朱昌燕赡养的约定对外不具有约束力,在对外履行义务后可根据内部约定进行追偿。原告诉请三被告给付拖欠的托护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诉请三被告自条据至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言忠、周言海、周言好欠原告舒城博爱老年公寓托护等费用2226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周言忠周言海周言好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舒城博爱老年公寓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被告周言忠、周言海、周言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 浩代理审判员 蔡 琦人民陪审员 潘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付 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