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7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正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正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735号之二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165。法定代表人:陈后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正建,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正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尹 杰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人民陪审员 姜发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