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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曾开山与崔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开山,崔金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394号原告:曾开山,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磴口县。被告:崔金平,男,现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本院在审理曾开山与崔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开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开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开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利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樊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