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立娟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7刑初9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立娟,女,1973年3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横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娟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振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至2016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人周立娟以营利为目的,在横县其住宅内,以竞猜“香港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接受邓某1、邓某2、邓某3等人投注约210期,收受赌资约63万元,共获利约10万元。其中,周立娟从2015年第108期至2016年第8期、2016年第127期至2016年第129期接受投注“香港六合彩”共56期,收受赌资225804元,共获利78546元。被告人周立娟于2016年11月8日晚上在其住宅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查获用于登记投注情况的教案本、日记本以及赌资等物品。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立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立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立娟于2015年4月份至2016年11月8日期间,在横县其住宅内,以竞猜“香港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接受邓某1、邓某2、邓某3及附近村民投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中,周立娟从2015年第108期至2016年第8期、2016年第127期至2016年第129期接受投注56期,共收取赌资225000多元,获取非法利益78000多元。2016年11月8日20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取缔该赌博活动时当场抓获正在接受投注的周立娟及参赌人员邓某1、邓某2、邓某3等人,并从周立娟手上缴获当天收取的赌资543元以及用于登记投注情况、获利情况的笔记本等物品。另查明,被告人周立娟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以竞猜“香港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立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邓某1、邓某2、邓某3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登记投注情况及获利情况的笔记本记录情况照片,现场勘查材料,以及被告人周立娟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娟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周立娟收取的赌资以及获取非法利益的数额,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周立娟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立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立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赌资五百四十三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英杰审 判 员 雷翠芳代理审判员 何 娟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甘 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