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3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郝向阳与兰高明、杜利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向阳,兰高明,杜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民初61号原告郝向阳,个体。住和林县。被告兰高明,农民。住和林县。被告杜利英,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郝向阳诉被告兰高明、杜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必须指明被告的正确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住址错误或不详,但原告不撤诉或不能补充更改��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郝向阳提供的被告兰高明、杜利英的住址错误,联系方式无效,后本院一直无法联系上二被告。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向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返还原告郝向阳。审判员李欣人民陪审员董团英人民陪审员刘连英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田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