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景起与王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起,王云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918号原告:陈景起,男,生于1951年2月1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王云虎,男,生于1964年3月2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陈景起与被告王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景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景起负担。审 判 员 窦希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赵增磊书 记 员 王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