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晏和平与钟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和平,钟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581号原告:晏和平,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被告:钟文华,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户籍所在地分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和平与被告钟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和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晏和平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文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和平撤回对被告钟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和平承担。审判员 俞爱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简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