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晏和平与钟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和平,钟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581号原告:晏和平,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被告:钟文华,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户籍所在地分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和平与被告钟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和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晏和平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文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和平撤回对被告钟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和平承担。审判员  俞爱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简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