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田福与任庆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福,任庆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717号原告田福,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原籍甘肃省民勤县,住库尔勒市。被告任庆昶,男,汉族,原籍不详,无固定职业,住和静县。原告田福与被告任庆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田福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福撤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福承担。审判员 王志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双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