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彦杰与刘心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杰,刘心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901号原告:李彦杰,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守昶,中牟县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心怡,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辉,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华,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杰诉被告刘心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彦杰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叶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