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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代琼与黄家秀、张彭江、梁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2民初1579号原告李代琼与被告黄家秀、张彭江、梁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雪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代琼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忠文,被告黄家秀,被告梁艳霞的委托代理人黄家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彭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代琼诉称,2016年12月19日,三被告向胡宗群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50000元,每月利息2000元,借款时间三个月,欠利息10000元。此款责任由三被告归还。到期后,三被告未归还。2017年4月28日,债权人胡宗群将此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未获。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转让借款60000元(其中结息10000元),并以每月2000元利息,从2016年12月20日起计算到本金付清时止。被告黄家秀、梁艳霞辩称,借胡宗群50000元属实,胡宗群将此借款本息转让原告也属实,只是借款是高利贷,月利率是4分。被告张彭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三被告向胡宗群借款50000元。2016年12月19日,三被告将其向胡宗群的借款及利息进行结算,出具借条一张给胡宗群。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胡宗群现金伍万元正,小写50000.00元,每月利息2000元,借款时间叁个月,欠利息10000元。此款责任由张彭江、黄家秀、梁艳霞承担归还”。后三被告未归还。2017年4月28日,胡宗群将该借条载明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三被告。后原告向三被告催收未获,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除原告陈述外,原告还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条、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记录、胡宗群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当庭质证,被告黄家秀、梁艳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采信。除被告黄家秀、梁艳霞的陈述外,被告黄家秀、张彭江、梁艳霞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黄家秀、张彭江、梁艳霞应当依法归还胡宗群的借款及利息,胡宗群将借款本息转让给原告,并依法通知了三被告,该债权转让对三被告发生效力,三被告应当将应归还胡宗群的借款及利息给付原告。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本案中依法只能在月利率2﹪内保护原告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因此,三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相应的借款交付日开始以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来计算利息,原告主张的超过按月利率2﹪来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不能支持。被告张彭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己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但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因此就现有证据而言,原告主张由三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家秀、张彭江、梁艳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代琼借款50000元利息(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李代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黄家秀、张彭江、梁艳霞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三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航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