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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恩平与被告郎文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平,郎文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824号原告:王恩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华,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文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辉,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恩平与被告郎文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恩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王恩平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恩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恩平负担。审判员  陈晓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