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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荣华、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黄荣华,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1228号原告:福建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姚丽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盛众,福建应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荣华,住建瓯市。被告: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法定代表人:孔德文,董事长。原告福建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荣华、福建省邵武市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日以二被告已承诺清偿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建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931元,减半收取为1966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瑞完代理审判员  陈明耀人民陪审员  吴义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沁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