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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兆瑞与张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瑞,张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906号原告:周兆瑞,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林祥,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周兆瑞与被告张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周兆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兆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兆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兆瑞负担。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