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兆瑞与张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瑞,张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906号原告:周兆瑞,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林祥,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周兆瑞与被告张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周兆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兆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兆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兆瑞负担。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