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XXX与施国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施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施国生,男,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执行XXX与施国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国生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了付款义务,且申请执行人XXX领取了赔偿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丽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