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蒿丽与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蒿丽,贺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513号原告:蒿丽,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贺宁,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蒿丽与被告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蒿丽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蒿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蒿丽负担。审判员 李 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恩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