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申请执行广元市万东商贸有限公司、广元市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驰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广元万东商贸有限公司,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被执行人:广元万东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夏驰,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2016)川0802民初4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万东商贸有限公司、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万东商贸有限公司、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驰的银行存款6630508.01元(本金4923946.40元、利息1292535.93元、复利339290.68元、诉讼费23096.00元、执行费51639.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