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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3民初54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位于襄垣县东河湾小区4号楼1单元5层西户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现金财产2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患病治疗费用3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男一女,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尤其近年来被告经常无端与原告吵架并有第三者,在原告生病情况下不念夫妻之情,不给生活开支,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夫妻多年且原告身体有病,儿女均已成年,其不同意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中,官道村的老宅是被告父母的财产,四孔窑洞是被告父母亲修建的,原、被告婚后修建了东西房、南房、街门,原、被告婚后同被告父母一起居住直到拆迁。房屋拆迁后换置了四套房,分别位于襄垣县东河湾小区4号楼1单元5层西户(原告及次子李勇一家人居住)、4号楼1单元8层西户(长子李梁一家人居住)、4号楼4单元2层西户(被告及被告父母居住)、3号楼1单元9层西户(暂时闲置)。被告父母有被告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拆迁补偿款两次一共70多万元,现因装修、给两个儿子买车、给次子李勇结婚,已经基本消费完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原告并未举证加以证明,对原告主张的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现已结婚三十多年,共同抚育子女长大成人,子女均已成婚,应当是有一定感情的,现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不必然导致感情破裂。被告李某某有意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就应当做出更多和好的努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患病的妻子以力所能及的帮助,履行婚姻法中的扶助义务。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消除分歧,改善夫妻关系。原告马某某未提交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破裂之证据,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