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雪凯与被申请人王天涯、李桂英、王建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凯,王天涯,李桂英,王建科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657号申请人:陈雪凯,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马老行政村陈庄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天涯,女,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西王庄行政村西王203-1号。被申请人:李桂英,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西王庄行政村西王203-1号。被申请人:王建科,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西王庄行政村西王203-1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雪凯与被申请人王天涯、李桂英、王建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保证案件执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天涯、李桂英、王建科的银行账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雪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天涯、李桂英、王建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13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