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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8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韩帅与霍旺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帅,霍旺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840号之一原告:韩帅,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月、李正元,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旺池,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韩帅与被告霍旺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韩帅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帅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韩帅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