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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杜迎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州市中州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迎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州市中州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艳军,耿梅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253号原告:杜迎奇,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焕,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号。主要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州市中州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艳军,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耿梅零,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杜迎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州市中州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艳军、耿梅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杜迎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迎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迎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迎奇负担。审判员  刘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