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钟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钟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452号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2303T。法定代表人:任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江,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桢,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钟安,性别不详,年龄不详,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钟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包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