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家丽与向美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丽,向美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8号原告:李家丽,女,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向美行,女,汉族,1957年4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丽与被告向美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交纳2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家丽负担。审 判 长 李 勤人民陪审员 段 娟人民陪审员 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