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艾文生申请楚雄京沪川煤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文生,楚雄京沪川煤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艾文生,男,1961年8月24日。被执行人:楚雄京沪川煤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春菁,该公司董事长。艾文生与楚雄京沪川煤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14609.00元,申请执行费1619.00元,合计116228.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常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