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苏冬枝与苏金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冬枝,苏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229号申请人:苏冬枝,女,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苏金秀,女,汉族,1955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苏冬枝与苏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豫0182民初5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专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本院认为,��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豫0182执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皇甫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