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张会德、陈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会德,陈文超,李金胜,武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176号上诉人(被告):张会德,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上诉人(原告):陈文超,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华,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金胜,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审被告:武海涛,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上诉人张会德因与被上诉人陈文超、原审被告李金胜、武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曹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1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会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张会德以与被上诉人陈文超经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会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会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张会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井 慧审判员 侯圣春审判员 秦 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