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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浩诉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948号申请人:张浩,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大厦2栋19层6号。法定代表人:胡东。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一环路东5段8号天府国际大厦20层、21层。负责人:赵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浩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浩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5.6万元的范围内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浩为避免被申请人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转移或隐匿财产,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5.6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