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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俐华、吴盛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俐华,吴盛州,江西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吴俐华,女,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申请执行人:吴盛州,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江西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城一号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24861-9。法定代表人:徐振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俐华、吴盛州与被执行人江西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西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标的金额3.9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黎明审 判 员  丁晒样代理审判员  许林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雅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