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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邹孔飞与葛振、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孔飞,葛振,宋亚军,葛海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701号原告:邹孔飞,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葛振,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宋亚军,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葛海鹰,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邹孔飞与被告葛振、宋亚军、葛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邹孔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孔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孔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孔飞负担。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