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邹孔飞与葛振、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孔飞,葛振,宋亚军,葛海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701号原告:邹孔飞,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葛振,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宋亚军,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葛海鹰,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邹孔飞与被告葛振、宋亚军、葛海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邹孔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孔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孔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孔飞负担。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瑶 来自: